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有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快形成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积极性,鼓励教师深入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取得教育教学成果,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如无特殊说明,本办法所列成果均指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我校教师为第一完成人所取得的教学成果。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奖励国家级和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四条 具体奖励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如下:
获奖名称 |
金额(万元) |
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 |
由学校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
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
50 |
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
30 |
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 |
10 |
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
5 |
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
2 |
第五条 其他获得国家、省教育主管部门奖项的教学成果,且未列入上述奖励的,由教务处对具体情况进行审核,并参照上述“标准”提出奖励建议,报请学校审核决定。
第六条 以上各类奖励,按照当年获奖或完成情况进行,以文件下发时间为准。同一教学成果后续获得更高级别成果奖的,在已发放奖励的基础上按“标准”补足差额。
第四章 奖励发放
第七条 2018 年(含 2018 年)以后获得的国家级、省级教学成果奖按照“河南大学校院两级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精神进行奖励发放,如当年某项教学成果奖的积分所对应的金额达不到“标准”的,由学校补足差额。
第八条 2018 年以前未奖励过的国家级、省级教学成果奖以及未参加“校院两级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单位所获得的国家级、省级教学成果奖,由学校按“标准”直接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鼓励学院(部)参照本办法制订院级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