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教学督导工作,保证教学督导工作的有效开展,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培养社会主义建设合格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性质与职责
教学督导组是一个教学监督、检查、调研、评估、咨询组织(即督教、督学、督管),其主要职责是:
(一)通过听课、召开师生座谈会等方式了解课堂教学情况和学生学习情况,及时反馈与教学有关的各种信息。按学科类型组成听课组,每人每学年至少要听60位教师的课。
(二)参与学校组织的开学教学秩序检查、期中教学检查和期末考试检查工作。
(三)参与课程建设评估、重点学科建设评估、教育科研和教学改革项目检查等工作。
(四)协助学校组织讲课大赛和观摩教学等活动。
(五)参加有关院(部)、系、室开展的教学研究活动和学校组织的教学改革经验交流会。
(六)对学校和教务部门出台的有关教学方面的计划、制度、办法、措施等进行咨询,提出意见与建议。
(七)对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每学年至少提供1-2项调研报告。
(八)完成学校赋予的其他工作。
第二条 教学督导组的管理与安排
校教学督导组挂靠教务处,由一位副处长负责协调教学督导工作,并由质量监控科负责教学督导办公室的事务工作。教学督导组组长负责组内日常工作和自身建设;一般隔周一次例会,学习有关文件,总结前段工作,布置下段任务。
第三条 教学督导员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忠诚人民教育事业,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的高级职称的退休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
(三)身体健康、精力充沛、热爱并愿意投入此项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第四条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
教务处按照教学督导员的条件进行推荐,由校长聘任并颁发聘书。每届聘期为两年,到期由学校根据工作业绩、身体条件和本人意愿进行续聘或聘任新的成员。
第五条 教学督导员的待遇
(一)设立教学督导组办公室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及用品。
(二)设立教学督导组专项业务经费。
(三)学校根据教学督导工作的性质和职责,付给教学督导员相应的岗位津贴。
第六条 院(部)级教学督导工作
各学院(部)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由院长(主任)聘任教学督导员并组织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印发的《河南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校发〔2001〕351号)同时废止。